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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违法举报

2021-02-22 16:27:51
内容

招标违法举报函 针对2021年2月7日由荣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招标的濮阳技师学院2020年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濮财市直招标采购-2021-3),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依据,结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我方作为潜在投标人予以实名举报,投诉内容如下: 一、违规违法事实: “D包 数控实训室”的“7 MasterCAM中文版(核心产品)”及“8 Autodesk Inventor”,该两款招标货物不但属于美国进口产品,且为世界上唯一名称品牌产品,实质上直接指定了货物名称、品牌及生产厂家,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二、货物违规证据: 1、Mastercam是美国CNC Software Inc.公司所研制开发的 CAD/CAM 系统,CNC Software, Inc.始创于1983年,总部位于美国康涅狄格州。 2、Autodesk Inventor软件则是美国AutoDesk公司于1999年底推出的三维可视化实体模拟软件。 上述两款招标采购的货物不但指定了品牌及生产厂家,属于美国进口产品,而且属于指定了品牌和生产厂家。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三、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修订)规定:“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4、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5、根据《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六条 中央单位在实施具体采购项目委托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务和技术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 6、《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第八条 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1);   (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2);   (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3)。 四、诉求: 1、撤销中标结果,重新进行该项目包号的货物整理后合法合规的进行招标。

回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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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05: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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